山东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4-23 11:32:54

山科大综字〔2017〕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591号令)、《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7〕29号)、《山东省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鲁教安字〔2017〕3号)、《山东科技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科大综字〔2015〕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剧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制度建设和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和维护学校危险化学品台账。

(二)保卫处负责仓库、实验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等。

(三)教务处负责联系专家,具体指导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 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四)资产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指导和监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负责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协助各单位逐步完善仓库、实验室硬件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并履行采购审批责任;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特别是管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操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经常性的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规范操作;

(三)负责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由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经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 2005 年第 77 号令)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配备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三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

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建立管理台账,严格入库、领用、出库等环节,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物品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存储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

(一)购入后必须及时登记购买台账,双人双锁保管;

(二)发放时,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 1 人必须是教师),必须如实登记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三)各实验室要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建立使用档案,填

写使用记录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实验室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使用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必须有专人负责领用和分发,指导教师负责实验教学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妥善选择存放地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药品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