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11 21:52:19

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办法

山科大发〔202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强化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山科大综字〔2019〕46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教育与准入是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对拟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和应急防护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实验室准入条件后,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规范机制,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学校实验室开展实验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由通识安全教育和专项安全教育组成,其中通识安全教育由学校和二级单位负责,以通用性实验室安全教育为主;专项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以实验室专业性安全教育为主。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责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督查工作。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通识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的运行维护。具体负责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进教师、新遴选导师的培训考核体系和学生的培养方案,指导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操作的专业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培养环节;

(三)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体系;

(四)创新创业学院、校团委负责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做好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及各类科技创新竞赛等活动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组织本单位实验室通识安全教育,监督所辖实验室做好专项安全教育,督导所辖实验室针对所承担实验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安全教育内容并落实准入要求。

第七条 各实验室对本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根据学校和二级单位要求,针对本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进行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核准拟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无准入资格和准入资格失效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 须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使用学校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级单位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等;

(二)使用学校实验室开展相关学习活动的各级各类学生(下称第二类人员);

(三)使用学校实验室的其他人员(下称第三类人员):因来校短期讲学、进修、研修、合作、学习或被短期聘用等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外人员;

(四)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下称第四类人员):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实验中心负责人等;

(五)实验室具体管理人员(下称第五类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等。

第九条 因参观、安全检查、临时事项、临时用工等不直接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在实验室负责人的安排下做好进入实验室前的安全风险告知工作,并由专人全程陪同和指引。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拟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实验室准入条件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使用学校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学习活动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第一、二类人员),须参加由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通识安全教育及拟进入实验室组织的专项安全教育;

(二)使用学校实验室的其他人员(第三类人员),须接受拟进入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流程为:

(一)实验室通识安全教育学习达到规定的要求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完成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实验室核发准入资格,准予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第四、五类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室管理工作,且在岗期间须按要求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具体培训学时要求如下:

(一)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第四类人员)每年须参加不少于6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且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事故应急演练;

(二)实验室具体管理人员(第五类人员)须针对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根据所属实验室风险分级情况(管理多个风险分级实验室的按就高原则),一到四级每年分别参加不少于12、10、8、6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一级实验室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事故应急演练,其他级别实验室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三条 如实验室内发生实验项目调整(含项目风险提高和项目规模翻倍等重大调整),实验室应重新对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重点针对项目调整后的安全措施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工作的人员,在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还须按国家要求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并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成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取得各类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若调整工作岗位或学科专业,需要由调整后的管理单位对其准入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不通过的需参加新单位或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其中,跨一级学科转换学习专业或工作岗位的必须重新参加安全教育,取得相应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取得各类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因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识安全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通用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上级管理部门、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要求;实验室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机械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专项安全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与本实验室特点相关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要求;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源和管理要求;实验项目所涉及的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措施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利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等进行线上学习和考核,或采取线下集中培训、课程讲授等方式进行。根据第八条对应的不同类别人员分类实施,涉及多重身份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实施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第一、二、三类人员的培训,由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根据实验项目情况组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第四类人员的培训活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具体组织;第五类人员的培训活动,由各二级单位结合自身学科专业实际组织开展,并将具体完成情况定期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条 组织培训和考核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对不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不落实或违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二级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设有实验室的单位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方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泰安、济南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